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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11-25

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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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零售网络推广,海关总署决定全面推广“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以下简称退货中心仓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退货中心仓库模式是指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的国内代理或其委托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仓储企业(以下简称作为退货中心仓库企业)可以接受海关特殊监管。区内设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退货专用存放点,在原海关监管区域内进行退货收货和分拣流程。

二、本公告适用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开展的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监管代码1210)的退货。

3. 申请设立退货中心仓库并据此开展退货管理业务的退货中心仓库企业,其海关信用等级不得为失信企业。

4. 退货中心仓库内的企业在开展退货业务时,应指定专门区域,配备与海关相连的视频监控系统,并使用计算机仓库管理系统(WMS)进行分拣理货信息退货中心仓库中的货物。将按照海关规定接入海关信息监管系统,向海关提交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接受海关监管。

5、退货中心仓储企业应建立退货流程监控制度、商品追溯制度及相关管理制度零售网络推广,确保退货商品为原地区商品,如实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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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退货中心仓库企业在退货中心仓库完成退货分拣后:对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货物,按现行规定向海关信息监管系统正式申报退货;对不符合退货监管要求的货物,退回的货物由中央仓储企业退回,并重新运出区域进行相应处理。

七、退货中心仓储企业要注意安全生产,做好退货风险防控,完善退货收集、关卡入口区域、消费者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遵守区域管理制度,配合海关加强对中央仓库商品的退货实物监管。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海关现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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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公告。

海关总署

2021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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