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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公告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9-0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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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

城市消防规范

GB 51080-2015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效日期:2015 年 9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72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的公告

《城市消防规划规范》现已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1080-2015,自2015年9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4.1.5条为强制性,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配额研究所组织的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1 月 21 日

前言

按照原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2002]8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相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广泛征求意见。基于此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有: 1、总则;2. 条款;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4、公共消防设施。

本规范中加粗的规定为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规定由住建部负责管理和解释,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由重庆市规划设计院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发至重庆市规划设计院(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9号,邮编:)。

本规范主编:重庆市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参与单位:重庆市公安消防支队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设计院

长春市规划设计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罗湘琴、谭继木、王钦林、杨玉奎、朱玉琪、杜霞、罗江帆、周崇敏、陈建华、方飞天亮

本规范主要审稿人:郑连勇、杨明松、郭树林、齐彦军、卢小平、赵克伟、冯景宇、胡万泰、邱建林、陈彩缇、张晓思、马良伟、黄富民、徐国强

1 一般

1.0.1 为规范城市消防规划,增强城市防火和应急救援能力,预防火灾,减少火灾隐患,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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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规划。

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工期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贯彻预防为主、预防与消防相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遵循科学合理、节约应用、适度推进的规划原则。

1.0.5 编制城市消防规划,应结合当地实际,对城市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合理确定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合建站,优化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根据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实际需要制定控制和实施措施防控和消防应急救援。

1.0.6 城市消防规划应与相关规划相协调。公共消防设施应当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和综合防灾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城市供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建设。

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

2 术语

2.0.1 城市火灾城市消防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消防发展目标、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等进行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

2.0.2 城市火灾风险评估

综合评价城市用地范围内建筑物、场所、设施等发生火灾的风险和危害。

2.0.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和采取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安全措施。本规范特指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其他火灾危险性高的场所或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灾避难场所等的综合部署、具体布置和安全措施。 .

2.0.4 公共消防设施火灾

消防和应急救援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讯设施、消防给水设施、消防车通道等的总称。

2.0.5 防火

防止火势大面积蔓延的隔离空间。

3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

3.0.1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应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和综合防灾的要求,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及受影响区域、耐火等级低或较差的建筑物。消防救援条件和历史建筑。对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城市地下空间、防火隔离区、防灾避难场所等进行全面部署和具体部署,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和规划控制措施。

3.0.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施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按现行相关国家标准进行规模控制,并按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布置。

2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位于城市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主要水源地上游或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易燃易爆危险品对周边地区有重大安全影响的场所或者设施,应当设置防灾缓冲区和可靠的安全设施。

3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与相邻建筑物、设施、交通线路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生产、储存、装卸、经营场所或者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的安全距离控制在其用地总量范围内。

4 汽车加油站、加油站和气加联合站的规模和布局控制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站设计与建设规范》GB 5015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相关规定。

5 城市燃气系统应统筹规划。压力大于1.6MPa的区域输油管道和高压输气管道不得经过军事设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场地或设施用地、机场(机场专用输油管道)除外for)、非危险品站和港口码头;城市油气管道与周边建筑物、设施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

6 合理安排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路线和通过时间。

7 对现有影响城市消防安全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应结合城市更新改造进行规模调整、技改、搬迁或拆除。构成重大隐患的,应采取停用、搬迁或拆除等措施,并纳入近期建设计划。

3.0.3 城市建设用地应建设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0.4 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的消防安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历史城区应建立消防安全体系,因地制宜配置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

2 历史城区不得设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不得保留或新建输气输油管道和储气库设施。不得设置配气站。压力调节装置;

3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在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和空间尺度的同时,充分考虑必要的消防通道;

4 历史文化街区应配备小型、适宜的消防设施、设备和设备;不符合消防车通道和消防供水要求的街巷,应当配备水池、水箱、沙池、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

5 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通道;

6、历史文化街区内不得设置汽车加油站、加油站。

3.0.5 严格控制城市地下空间规模,避免大面积互联互通,并配置相应的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

3.0.6 可利用道路、广场、水域等设置防火隔离带。

3.0.7 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可结合道路、广场、运动场、绿地、公园、居民区公共场所等开放空间设置。

3.0.8 与城市、森林、草原相邻的区域,应根据火灾风险和消防安全要求,划定和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边缘与森林、草地边缘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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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共消防设施

4.1 消防局

4.1.1 城市消防站分为陆地消防站、水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特勤消防站和战勤支援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

4.1.2 陆地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

2在城市建成区确实难以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的地区,经论证后可设置二级普通消防站;

3、地级以上城市、经济发达的县级市应当设立特勤消防站和战勤支援消防站,经济发达、有特勤任务需要的乡镇可以设立特勤消防站;

4 消防站应独立设置。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楼内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与其他功能完全隔离,其交通组织应便于消防车在紧急情况下进出。

4.1.3 陆地消防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普通消防站的布置,按照消防队接到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辖区边缘的原则确定。

2 普通消防站管辖范围不大于7km²;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边缘、新区和道路系统相对畅通的普通消防站,应当按照消防队接到调度指令后5分钟内到达辖区边缘的原则确定。面积不得大于 15 平方公里;也可通过城市或区域火灾风险评估确定消防局管辖区域。

3 特勤消防站应根据特勤任务的主要对象,设在靠近辖区中心、交通便利的地点。如果特勤局消防局在其管辖范围内也有灭火救援任务,其管辖范围应与普通消防局相同。

4 消防站区划定应根据城市地理特征、地形条件和火灾风险等,并考虑当前消防站区,不宜横穿快速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大河流。受地形条件限制,有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铁路干线和大河相隔时,年平均风力在3级以上或相对湿度低于3级的地区,应适当缩小消防站的面积。 50%。

4.1.4 陆地消防站建设用地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级普通消防站3900㎡~5600㎡;

2座二级普通消防站2300㎡~3800㎡;

3 特勤消防站5600㎡~7200㎡;

4战勤保障消防站6200㎡~7900㎡。

注:以上指标不包括车站内消防车道和绿地面积。在确定消防站建设用地总面积时,可按容积率0.5~0.6计算。

4.1.5 陆地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站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辆快速出动的主、次干道临街路段;

2 消防站值班车辆主出入口与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疏散出口距离不小于50m ;

3 消防站管辖范围内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设施的,消防站应设置在该危险品场所或设施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或侧风,与陆界与危险品不小于200m。

4.1.6 有水消防任务的水域应设置水消防站。水消防站的设置和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消防船停泊岸线,岸线长度不得小于消防船停泊所需长度,江湖消防船停泊岸线长度不得小于100m;

2 水上消防站应设置陆基,陆基用地面积与陆上二级普通消防站相同;

3 水上消防站的布置以消防队接到调度指令后30分钟内到达辖区边缘,消防队到辖区边缘的距离不大于其为原则确定。超过30公里。

4.1.7 水消防站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要求:

1水上消防站应靠近港区和码头,避开港区和码头的作业区,避开水流不稳定的水电站、大坝和水域。内河消防站应设在主港区和码头上游。

2 水上消防站管辖范围内有危险品码头或沿海有危险品场所、设施时,水上消防站及其陆基边界到危险品的距离不应小于超过200m。

3 水上消防站的浮筒与陆基距离不大于500m,不得跨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铁路干线。

4.1.8 航空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和有航空消防任务的城市,应当独立设置航空消防站,并符合当地空管部门的要求;

2 除消防直升机站外,航空消防站的地面基地应与陆地一级普通消防站相同;

3 与其他机场联合设置消防直升机站的航空消防站,其陆上基地建筑物应独立设置;独立设置确有困难时,消防建筑可与机场建筑共建,但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

4 航空消防站飞行员和机组人员培训基地应结合本市现有资源建设。

4.1.9 消防直升机起降点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结合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和避难场所规划,在高层建筑密集区、城市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设置消防直升机固定或临时地面起降点空间等;

2 消防直升机地面起降场地的地面应开阔平整,场地短边长度不小于22m;场地周围20m内不得种植高大树木,不得设置架空线路。

4.1.10 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建立消防训练训练基地和后勤保障基地。

4.1.11 消防设备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陆上消防站应根据辖区内火灾风险和消防应急救援需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规范》(《建筑标准》)的规定,合理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152-2011);

2 水上消防站配备浮筒1艘,消防艇1-2艘,指挥艇1艘。

4.2 消防通信

4.2.1 本市设立消防通信指挥中心。

4.2.2 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覆盖全市,与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和各消防站相连,具有接受火灾及其他灾害事故报警、消防等主要功能。以及救援指挥调度和情报信息支持。

4.2.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的有关规定。

4.3 消防供水

4.3.1 城市消防用水可由城市供水系统、消防水池及其他符合要求的人工水体、天然水体和再生水供应。使用再生水作为消防用水时,其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废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的有关规定。

4.3.2 城市消防用水量按同一时期火灾发生次数和一次灭火用水量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规范》的有关规定。 《建筑设计》GB 50016;管网系统连接不可靠时,城市消防用水量应按地区核定。

4.3.3 采用城市供水系统作为消防水源,必须保证城市供水高峰时段消防用水的水量和水压要求。与市政消火栓或消火栓连接的消防给水管道,其布置、管网直径和供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条件》GB 50974的有关规定。

4.3.4 市政消火栓、消防吊车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市政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的有关规定。

2 市政消火栓应采用统一的型号和规格。市政消火栓应在地上;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标志。寒冷地区设置的市政消火栓应采取防冻措施。

3 消防水吊车可安装在寒冷地区,其使用半径不应大于1000m。

4 在火灾风险较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加市政消火栓或消防吊车的安装密度,增加供水量和水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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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防站合建站,应当设置城市消防水池:

1 没有市政消火栓、消防吊车的城市地区;

2 没有消防车通道的市区;

3 消防供水不足的城区或建筑群;

4.3.6 防火池的有效容量应根据保护对象计算确定。寒冷地区的火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4.3.7 在每个消防站辖区内,至少应设置一个消防水池,为消防车提供应急水源,或设置天然水源或人工水体取水点,并设置消防水池等设施。应设置消防车进水通道。

4.4 消防车出入

4.4.1 消防车通道包括各级城市道路、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消防车进水通道、建筑物内消防车通道等,应满足交通安全、快捷通行的要求。消防车。各级城市道路、居民区和企事业单位内部道路,要环形设置,减少极端道路数量。

4.4.2 消防车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车通道中心线间距不宜大于160m;

2 环形消防车通道应至少有两个与其他车道相连的地方,末端式消防车通道应设置为返回车道或返回现场;

3 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和净高不小于4m,与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应大于5m;

4 消防车通道坡度不应大于8%,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升高的消防车与作业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3%。

4.4.3 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火池等人工水体应设置消防车通道。消防车通道边缘到取水点的距离不应大于2m,消防车距吸水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m。

本规范中使用的术语说明

1 为便于在实施本规范各项规定时区别对待,对不同严格程度的术语解释如下:

1) 表示必须以这种方式完成的非常严格的词:

正面用“必须”,负面用“严禁”;

2)表示严格,一般情况下应该做的词:

肯定词用“应该”,否定词用“不应该”或“不得”;

3) 一个词,意思是允许一些选择,并且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这样做:

正面词用“适当”,负面词用“不适当”;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做的词用“可以”。

2 标准中规定应按照其他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时,写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照……的规定执行” .

标准引文清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汽车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GB 50156

3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

4 《废水循环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

5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条件》GB 50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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